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東榮民醫院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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