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昆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借據第4條之規定,利息部分已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計息;借據第4條第2項之文義,係利息未依前項約定,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
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遲延利息之約定條款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昆周之繳款、欠款明細。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昆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