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榮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宴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原因事實,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代償債務人楊宴章之農貸借款合計169萬元,然附件所示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尚難認定有代償之事實,故請提出代償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宴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