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世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原論罪科刑欄(二)│更正論罪科刑欄(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