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永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56萬元暨利息、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及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永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