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