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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