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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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河市公寓大廈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廣駿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侯廣駿積欠管理費,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