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陸軍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張林生 被告鶴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內未據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亦駁回其訴,均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玉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