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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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靜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靜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靜華因被告甲○○涉嫌遺棄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恆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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