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間因92年度保險字第1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47,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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