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應公司宿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04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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