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列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