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鄭梓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