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菁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二(公告報紙影本乙份)、三(電腦帳務明細表乙份)、四(經濟部函文影本乙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菁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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