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1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原告 葉俐琴 原告 江文廣 原告 曾賢忠 原告 洪靜純 原告 鄧禮雪 原告 謝玉貞 原告 鄭惠娜 原告 陳佩瑩 (原名 陳思穎 )原告官翁玉鳳原告王慧貞原告黃素娥(原名:鄭黃素娥)原告 陳會京 原告 曾挺茵 原告 彭武松 原告 李儀芳 原告 蔡金芬 原告 林昀蓁 (原名: 林翠媛 )原告 林宏充 原告 林趙翠釵 原告 余碧珠 被告 馮振武 被告 石旺得 被告 傅建軍 上列被告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76號),經上開原告二十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葉俐琴、江文廣、曾賢忠、王慧貞、黃素娥(原名:鄭黃素娥)、曾挺茵、蔡金芬、林趙翠釵之訴均駁回。
原告洪靜純、鄧禮雪、謝玉貞、鄭惠娜、陳佩瑩(原名陳思穎)、官翁鳳、陳會京、彭武松、李儀芳、林昀蓁(原名:林翠媛)、林宏充、余碧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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