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自承居住於環東大街社區內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十七樓,原審按此址送達第一審判決書,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由環東大街社區警衛 曾賢松 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被告到庭確認無訛。茲被告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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