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壹佰貳拾伍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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