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60號聲請人 陳敦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峻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
7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29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