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02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n聲請人 謝諒 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n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新臺幣1,000元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