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郭沂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之光 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13,280元(以原告於112年4月1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營業時間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換算,即1美元折合新臺幣30.76元,計算式:
美金228,000元×30.16=新臺幣7,013,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