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詮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國詮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予更正),上開案件於111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國詮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而法務部已於113年1月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84671號函附被告重新核算假釋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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