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崇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沁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筠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沁注國際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經股東決議選任王筠涵為清算人,是應以王筠涵為債務人沁注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