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上訴人 洪建生
洪文進 洪宗衛 李清秀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上訴人 洪建生
洪文進 洪宗衛 李清秀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