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禎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國禎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年(其中5月、
6月易科罰金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年5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1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