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蔡仁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
109年度毒聲字第19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
0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堪認定。
三、又聲明異議人雖以本件須重新評估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需執行強制戒治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惟其所受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業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其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該裁定附卷可憑。是本院既已免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聲明異議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即無實益,則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之要件即有欠缺,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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