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債權人 傅春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沈孟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沈孟緯、未提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