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健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健峯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證據增加「GOOLE地圖翻拍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前設有圍牆、柵門等與外界區隔之庭院,破壞告訴人之居住生活安寧,顯然欠缺法紀觀念,造成告訴人之使用安全與便利性遭破壞,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157號被告羅健峯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嘉義市○區00鄰○○○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羅健峯與 陳楀寊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羅健峯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3日19時51分許,前往陳楀寊位於臺南市○○區○○000○00號住處,未經陳楀寊同意,即自行打開上開住處大門,無故侵入陳楀寊上址住處附連圍繞之庭院。嗣經陳楀寊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楀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健峯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楀寊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檢察官蔡佩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卉玲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