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851號

原告 施均鴻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徐浩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玲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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