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4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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