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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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52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之3條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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