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平溪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796號(偵查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0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