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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