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玉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玉小字第182號
原   告 乙○○
          33號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 楊順卿 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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