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姜榮昇 被抗告人即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