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韋祿恩 被告 邱偉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劉娟呈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