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國田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