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 邱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凃景騰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