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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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蘇信瑜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役舟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之金額,其中自民國113年1月起,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2,000元部分(即訴之聲明二),係將來給付之訴,且係因定期給付涉訟,然原告就聲明及理由部分,均未載明權利存續期間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二之存續期間,以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張宇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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