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2號聲請人集前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榮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集前資訊有限公司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101年7月31日│10,660元│CF0000000││││世杰│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