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4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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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4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44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南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應補充為「甫於民國98年7月16日徒刑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其中第1項法定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已較97年1月2日修正時之法定刑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本件仍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三、核被告黃南忠所為,係犯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6毫克,猶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被告於88年間、95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處拘役5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竟再犯本件之罪,顯然不知悔悟警惕,無視於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及不得酒後駕車之刑法誡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學歷為國小肄業及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7年1月2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0796號被告黃南忠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附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南忠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年10月6日晚上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朋友住處飲用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上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晚上10時58分許,行至高雄市○○區○○街與北隆街口處,經警攔檢並對黃南忠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南忠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以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告 週知 ,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件被告係於飲酒後,經測得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6毫克,足認被告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檢察官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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