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陳炳彰
蔡秀雄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莊榮兆自訴被上訴人陳炳彰、蔡秀雄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其自訴不合法而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就刑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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