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 黃專哲
黃世華 黃朧寬 黃裕程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湯兆麗
黃騰輝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錦駩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594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