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
6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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