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張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現住地址之記載「住花蓮縣○○市○○○街○○○巷○○弄○○號」應更正為「住花蓮縣○○市○○○○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現住地址關於「住花蓮縣○○市○○○街○○○巷○○弄○○號」之記載,顯係「住花蓮縣○○市○○○○街○○○巷○○弄○○號」之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