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39號上訴人 李永雄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聰明李榮萬李榮國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82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823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程欣儀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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