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縣南港區及臺北縣汐止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B書記官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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