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竹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