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81號上訴人即被告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源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間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