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65號上訴人 夏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瀚私立實驗中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5,390元(以案件繫屬日匯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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